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而工會是代表勞動者進行簽約的簽約主體,因此,集體合同應當對勞動者群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有約束力。由於集體合同的特殊性,勞動者的範圍不僅包括簽訂集體合同時的用人單位的成員,而且包括集體合同簽訂之後加入單位和退出單位的勞動者。即若在集體合同有效時新入職的員工也可以適用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無效帶來的是余後效力的問題。集體合同的余後效力是指規定了集體合同終止後,在一定條件下仍然有效。一般來說集體合同有固定期限,這個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因為一年以後各種外部情況發生了變化,舊的合同已不再適應,要簽訂能適應新情況的新的集體合同。在舊合同有效期滿新合同尚未簽訂或尚未生效時,會出現適用上的空檔期。
我國現行集體合同立法未規定集體合同的余後效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集體合同的訂立、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到三年,而迴避了集體合同的余後效力問題,造成權力保護上的真空。
對於這種情況,德國法規定,在協議有效期間,雙方都得遵守其所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協議期滿,新的集體合同尚未簽訂的空檔期間,「過期」的協議依然有效,一直到新的協議締結生效時止。而在法國,一般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協議,往往有效期為一年,但勞資雙方如果不重新開始新的談判,有固定期限的協議便會轉化為無固定期限的協議,到期的協議將自動延續有效,直到被一個重新談判好的協議所取代。這種規定避免了新舊集體合同交替期間效力脫節的情況,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
而我國立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處理爭議時,已過有效期的集體合同在新的集體合同生效之前仍可適用。所以對於老員工來說,其在集體合同有效時已經加入並適用,解決問題仍可以適用舊集體合同,直至新的集體合同簽訂生效。
但對於在集體合同失效之後加入單位的勞動者,其是否能適用該舊集體合同無法得到明確的法律保障,但根據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可以在解決爭議時予以適用。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該員工最佳解決辦法應是在入職時簽訂內容合理的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及時提請工會續簽舊的集體合同,或者制定新的集體合同草案,與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等待新集體合同的簽訂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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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入職的員工剛好碰上集體合同無效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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