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請人王某某在嘉善縣魏塘街道經營了一家食品批發店,以經營進口零食批發為主。李某某則是一家食品零售店的老闆,常在王某某處批發貨物,與王某某之間存在著長期的貨物交易往來。
雙方有一個交易慣例,即默認李某某先拿貨,後付錢。每次在王某某店裡取完貨,李某某核對完王某某開具的購銷單(購銷合同)後,再簽字確認。每半年,雙方會根據購銷單(購銷合同)進行貨款結算。按照慣例,李某某應在今年3月份前把前半年貨款支付給王某某。但李某某卻以王某某提供的部分貨物存在包裝漏氣、保質期僅剩幾個月等瑕疵為由拒絕支付貨款,也拒接王某某的電話。所以,王某某前來嘉善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嘉善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申請材料後發現,根據王某某提供的有著雙方簽字確認的購銷單(購銷合同)可以確認,王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系買賣合同關係,而買賣合同糾紛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某某未能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又不符合免於經濟困難審查情形的規定。
(二)申請人王某某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相關規定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及《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買賣合同糾紛不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
【法律依據】。
(一)《浙江省援助條例法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關於放寬法律援助審查標準中規定「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因以下特定事項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無須出具經濟困難證明:70歲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軍隊(武警)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執行作戰、重大非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和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病殘復員退伍軍人、榮立軍功者;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權益受損需要維權的;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以及解決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糾紛等事項;婦女、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主張權利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王某某作為個體經營戶,未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證明,無法判斷他是否屬於免於關於經濟困難的情形,且也未提交其他免於經濟困難審查的相關憑證。
(二)《浙江省援助條例法律》第九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7.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8.其他按規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關於擴大法律援助受案範圍的規定「在《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範圍的基礎上,將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或因遭受環境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或其他損失主張權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藥品、就業、就學、就醫、土地承包、林權糾紛、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相鄰關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進一步幫助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王某某要求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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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縣法律援助中心對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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