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段某某,女,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某鎮人,二級肢體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段某某與朱某系合法夫妻。2014年7月,段某某被遂寧市中醫院診斷為:椎管內血管瘤,經過治療,好轉出院。2015年4月,段某某到門診複查診斷為:建議繼續康復治療,治療至少2年,且不能完全恢復,遺留後遺症可能性大。費用初步估計需10萬元以上。段某某經濟困難,丈夫朱某對此不聞不問,更不願出錢給段某某治療。無奈之下,段某某隻能放棄治療。2015年7月,安居區殘聯向段某某發放殘疾人證,二級肢體殘疾。2017年12月,四川省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段某某傷殘程度為八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2015年段某某向安居區人法院起訴要求朱某履行扶養義務,在訴訟過程中,朱某答應每月支付200元-500元扶養費,因此段某某向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撤訴後,朱某前幾個均按時向段某某支付了扶養費,可是幾個月後,朱某便不再支付扶養費。由於沒有收入來源,段某某和兩個子女一直居住在村裡的老房子裡面。該房屋年成已久,破敗不堪,由於段某某沒有錢修葺,該房屋最後垮塌,無法居住。無奈之下,段某某與兩個子女在城區租房居住。段某某無收入來源,靠女兒打工生活、治療,入不敷出。朱某在外務工,有一定收入。段某某多次要求朱某支付扶養費和醫療費,均未果。
2018年1月,遂寧市安居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段某某申請後,因段某某系殘疾人,免除了對其的經濟審查,並指派遂寧市安居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願者楊剛承辦,幫助段某某維權。
承辦人與段某某見面,了解具體案情。在全面了解案情後,承辦人認為該案件是婚內扶養糾紛,女方屬於弱勢群體。承辦人向申請人收集證據,先收集段某某住院治療的相關材料,並向當地村幹部核實相關情況,再提起民事訴訟,追索扶養費。經過全面的了解,楊剛收集到了段某某與朱某系夫妻關係的證明(註:因結婚證丟失),證明朱某系扶助義務人;段某某殘疾證和鑑定意見以及醫療證明書,證明需要扶養。經過仔細分析後,2018年1月,段某某向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丈夫朱某給付扶養費和醫療費。
2018年1月23日,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在橫山法庭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朱某稱無能力給付扶養費。承辦人舉出大量證據,證明被告長期從事裝修漆工,有一定經驗,收入較好,有能力給付而不給付。通過據理力爭,2018年2月5日,安居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朱某於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段某某扶養費600元,定於每月28日之前付清當月扶養費;段某某的後續康復治療費憑票據由朱某承擔一半。2018年3月5日,該民事判決書生效,朱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應申請人段某某的申請,經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承辦人楊剛繼續為其申請執行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3月8日,段某某向安居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3月13日,安居區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承辦人楊剛主動向法官提供被執行人行蹤和財產線索,以便順利完成執行。最終,段某某得到了2月份扶養費600元和醫療費1000元,圓滿了結此案。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維權案,從起訴、判決、執行,通過全程法律援助,順利完成。
婚姻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但在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就形成了一系列財產和人身關係,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共同生活、參加就業、相互忠實、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該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等。
扶養義務的前提有兩個條件,即一方確實需要扶養,對方確實具有扶養能力。一方確實需要扶養,是指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具體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等。對方確實有能力扶養,給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是從婚姻中獲得利益的一方,並且是有相應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承擔給付者,可以通過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夠生活,擺脫困境。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夫妻之間才互負扶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僅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夫妻之間互相存在的扶養義務,以及一方不履行該義務時對方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但是,由於這一法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對在何種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養,而對方必須履行扶養義務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經常是從綜合權衡當事人雙方利益以及價值取捨的角度出發,以達到準確適用上述法條的原則性規定,并力爭做到公平、合情、合理。
本案中,段某某與朱某系合法夫妻關係,依法相互之間有扶助義務。段某某因病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無房居住,需要繼續康復治療。朱某長期從事裝修漆工,有一定經驗,收入較好,卻不履行扶助義務,違反了婚姻法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後果。因此,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段某某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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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殘疾人段某某請求給付扶養費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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