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常常涉及到關於工程款抵銷借款,是否符合債務抵銷的條件,那麼這種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將從以下案例中詳細解讀。
案情簡介:工程款抵銷借款,是否符合債務抵銷的條件
邢某請求:六人共同償還邢某借款本金31960.1007萬元;六人共同償還邢某截止2015年8月30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幣6200.2485萬元,以及從2015年8月30日到實際支付完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由六人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張某請求:依法撤銷反訴邢某與反訴被告簽訂的《償還借款協議書》及其附件《70.22畝宗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借款確認協議書》和《委託付款書》。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本案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本案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償還人)所簽訂的三份《民間借貸及連帶擔保協議書》《借款確認協議書》《償還借款協議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範,依法應屬有效合同。被告認為江蘇郡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借款確認協議書》和《償還借款協議書》簽字蓋章主張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借款確認協議書》和《償還借款協議書》中,江蘇郡宇公司簽字蓋章處均有張某的簽字,張某、江蘇郡宇公司、山西郡宇公司、金皋公司於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承諾函中列明張某系江蘇郡宇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江蘇郡宇公司在承諾函中加蓋有公司印章。兩份協議中亦列明張某系江蘇郡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邢某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張某具有江蘇郡宇公司的代理權,張某代表江蘇郡宇公司簽字依法應屬有效行為。《借款確認協議書》和《償還借款協議書》自張某簽字後對江蘇郡宇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可以進行抵銷
雖然案涉《民間借款及連帶擔保協議書》《借款確認協議書》《償還借款協議書》約定了案涉借款是張某等六人為了保證「翰林華府」、「坤澤十里城」兩個項目如期完工而籌集的資金,借款人還承諾願意將項目所結工程款直接抵頂和支付借款,但偉恆集團山西分公司、帝武公司與坤澤房地產公司、恆誠房地產公司之間因建設「翰林華府」、「坤澤十里城」項目產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與案涉借款屬不同主體之間的兩個法律關係。本案系邢某基於其與張某等六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協議而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並不影響張某等六人與邢某之間民間借貸事實的認定,張某等六人上訴稱應以工程款沖抵借款,但其關於以工程款抵頂借款方式還款的承諾僅系其作為借款人關於還款來源的單方意思表示,且雙方均一致陳述現就對「翰林華府」、「坤澤十里城」工程項目結算髮生爭議,案涉工程款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由此引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尚未審結。故張某主張以工程款抵銷借款的請求不符合債務抵銷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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