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取訴訟費用
由於訴訟費的繳納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按照分段累計計算的,作為沒有接觸法律的患者及其家屬來說,計算起來並不方便,因此,給大家一個速算表: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按照這個速算表,患者及其家屬可以自己計算出需要繳納的訴訟費用了。
二、醫療糾紛訴訟費如何繳納
按照我國新出台的《訴訟費繳納辦法》,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的時候,可以只按照全部訴訟費的一半收取;如果案件可以在三個月內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則不再收取另一半訴訟費;如果案件不能夠通過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審結的,則法院會要求原告方補交另一半訴訟費。但是,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常常看到由於醫療訴訟的技術專業性,往往需要「鑑定」,其訴訟程序的時間往往要超過三個月,甚至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因此,在立案時,有的法院要求繳納全部訴訟費用,有的法院要求繳納一半訴訟費。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準備立案時應當準確計算訴訟費用,並且建議帶足訴訟費,以免由於沒有按時繳納訴訟費而沒有立上案,或者按照撤訴處理。
新出台的繳納辦法,充分考慮到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條件,因此,在該規定的中部,特別規定了醫療糾紛是可以申請「訴訟費繳納減交、免交、緩交」的情況。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確實存在經濟困難,不能夠立案的,可以在立案的同時申請減免、緩繳訴訟費用。
同時要說明的是,該申請手續是比較多的。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屬所在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當地民政部門近期開出的,證明患者及其家屬經濟困難、沒有經濟來源的證明;同時需要由上述部門,或者相關單位、部門開具的,證明患者及其家屬確實需要法律救助的「救助函」。通常情況下,在立案的法官是沒有權利直接決定「減免、緩繳」的,往往需要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的法庭(民一庭,民二庭等等)的庭長,或者該法院的院長決定。因此,案件可以已經收下了,訴訟費暫時還沒有繳納,但是,是否減免,是否最終受理,在立案當時是不確定的。由於各個地方對於「生活困難」的標準,「法律援助」標準要求不同;對於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同,因此,具體的事宜建議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前向立案法官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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