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延期交房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出賣人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出賣人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出賣人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二)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範疇而使出賣人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如何認定
在實踐中,以下四種情況基本可以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
(一)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和在《合同》里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外,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沒有取得《北京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開發商肯定是要按《合同》第九條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而開發商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開發商同樣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三)在交付房屋時,如果房屋沒有達到在《合同》第十四條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的話,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有特別約定的,可以退房。沒有約定的,就按開發商逾期交房處理,直到達到使用條件為止。
(四)購房者和開發商如果就房屋交付的條件簽訂了補充條款有特別約定的,若沒有達到約定的條件,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例如約定交付時要提供房屋建築面積的實測數據,如果沒有,按逾期處理,直到夠提供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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