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某些小區的物業公司為了增加其收益,在沒有通過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與其他企業簽約,將小區的非綠地、非公共設施的空地交給其他公司製作廣告牌,用於宣傳該公司銷售的產品,銷售公司則支付廣告費給物業。在該收益的歸屬問題上,業主與物業往往發生分歧。究竟該收入應當歸物業公司還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規定,如果該塊空地不屬於城鎮公共道路,也不屬於公共綠地、明確個人所屬綠地,則該空地屬於業主共有,那麼,該空地因出租所得的收益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另外,物業公司不能因該空地已經開發利用而獲得對該空地的支配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因此,不管何情況,物業公司對於小區來說,僅僅是一個受委託的管理者,其無權成為小區的「主人」。那麼物業公司若要將小區空地交給其他公司製作宣傳牌,須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的同意,代替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行使權利。
最後,業主對小區的空地享有共有權,那就決定了只有業主才能對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麼,對於小區空地產生的廣告收益,自然也就只能歸全體業主共有。但是,物業公司可以代全體業主對該收入用於全體業主的公共開支,但必須向業主公開收益的收入及使用情況。
因此,物業利用小區空地做廣告宣傳,所得的收益歸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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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利用小區空地做廣告,所得利益歸屬於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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