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人從事貿易活動並將該貿易活動的利益移轉給該他方,而他方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2、行紀合同是以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為內容的合同,因此行紀合同從本質上來講是委託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
3、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
4、行紀合同是諾成性、雙務、不要式合同。
二、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一)行紀人的義務。
1、為委託人的利益而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2、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若因為行紀人的過失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擔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依據委託人的指示處理義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4、差價補償義務與報酬增加請求權。
(1)差價補償義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2)報酬增加請求權。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通過協商仍然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二)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委託人不及時受領標的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三)行紀人的介入權。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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