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非法拘禁罪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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