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初中學生譚某畢業後與同學范某外出遊玩,在拒絕范某的賣淫要求後,譚某被毆打恐嚇,限制自由,最終譚某被成功解救。范某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什麼罪,該罪如何定罪量刑?
初中女生被同學強迫賣淫
譚某與老同學分別已久,兩個女同學在微信、qq上聊得火熱,並相約外出遊玩。范某向譚某暗示要帶她去北京賣淫,遭到譚某的拒絕。隨後范某與兩名同夥對譚某進行毆打。驚慌失措的譚某跳入水庫逃生,被三人拖拉上岸後,又遭到一頓拳打腳踢。絕望的譚某被范某一行人強行帶至縣城的一處家庭旅館,手機被限制,通話被監聽。談話中,幾人得知譚某是處女後,便滋生了賣處掙錢的邪念。後來,五人在家庭旅館留宿多日,每當譚某流露出想回家的意願,幾人就會對她進行毆打。為了逼她就範,范某甚至夥同其他四人將譚子敏帶至荒郊墳地進行毆打恐嚇,強迫譚某答應到北京賣處賺錢。11月30日下午,五人搭乘黑計程車到達北京。為譚某化妝拍照後,他們通過某微信平台招攬買處的嫖客。12月2日凌晨1時許,范某等人出去做「仙人跳」,只留下譚某和計程車司機在車上。交談中,計程車司機得知譚某是被強迫賣淫後,將手機借給譚某,讓其向家人求救。當天下午,警方在北京六里橋某賓館將譚某解救。
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表現為表現為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這也是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最主要的區別。
在判斷本罪時,要重點理解「強迫」二字,本質上違背他人的意志,在行為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若只是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的,則不構成本罪。強迫賣淫罪的對象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刑法還規定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要依照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構成強迫賣淫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范某和其同夥對譚某實施毆打恐嚇,強迫譚某賣淫,范某和其同夥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若范某在強迫譚某犯罪的過程中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則對范某要實施數罪併罰。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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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女生被同學強迫賣淫 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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