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的父母因為經營公司的需要,無法對其照顧,不得以將年僅8歲的魏某某安置到某某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寒假託管班。一日,魏某某在吃完飯後,由於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受傷。魏某某的父母的聽聞後急忙從魏某某去醫院救治,並向某某教育賠償機構提出賠償要求。某某教育機構認為魏某某受傷是因為其自己不小心導致的,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魏某某在接受某某教育培訓機構的看護過程中,不慎因地面濕滑而滑到受傷,被告人某某教育培訓機構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盡必要、謹慎的教育義務和管理職責,導致魏某某受傷。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人某某教育培訓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魏某某的其機構培訓、學習期間,未盡教育管理職責,造成魏某某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本案中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即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教育培訓機構中人身權益受到傷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對限制能力所遭受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在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受傷,誰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