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涉外婚姻登記應按一下程序辦理:
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二、涉外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
1、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護照。
(2)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 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 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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