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無性婚姻鬧離婚 起訴能否判離婚
2010年6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此後僅原告打電話與被告聯繫。2011年正月初一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原告給付被告見面禮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賞錢600元。同年正月初九經媒人之手再次給付被告禮金60000元。2011年2月25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3月,原、被告一同乘坐火車去昆明至被告兄長的酒廠。因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在昆明一個月期間。被告與其前夫的孩子一起睡覺,而原告睡在大廳。此後雙方未共同生活。因原、被告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原告回家後就打電話問被告如何處理其婚姻,被告回答「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2012年春節,被告沒有回來與原告一起度過,亦沒有打電話與原告聯繫,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責令被告返還其彩禮68600元?
結果:夫妻未能建立感情 判決離婚 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又未共同生活,雙方之間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准許。被告接受原告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68000餘元,雙方雖進行了婚姻登記,但依照查明的事實,雙方確未開始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所作相關解釋,原、被告之間的情形應屬解釋所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求予以大部分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准許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
1、婚前基礎: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二、什麼時候必須返還彩禮?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不是兒戲,離婚更不是兒戲,結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維持則需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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