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範適於公司全體員工,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 常見獎勵方法有經理辦公會表揚、獎金獎勵、福利獎勵、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予以獎勵:
(一)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二)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未出現事故。
(三)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四)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五)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六)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七)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八)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九)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十)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本科以上自考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的。
第六條 獎勵程序。
(一)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部門)提名。
(二)部門總監、經理進行審核。
(三)總經理或店長批准。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罰款10元:
(一)隨意吐痰,丟紙屑果皮者。
(二)早會遲到者。
(三)上班時間內聚眾聊天,看小說,吃零食、玩手機、打遊戲、抄寫非公事文件者。
(四)崗位衛生檢查不合格者;下班未整理桌面者。
(五)當班期間末佩戴工牌、末穿著制服,衣冠不整者、未根據公司要求化妝者。
(六)禮儀、稱呼不規範者(在工作場所稱兄道弟),原則可稱呼姓名+職務,或稱姓名。
(七)填寫各種工作表格不認真、漏填者。
(八)工作時間當眾化妝、修剪指(趾)甲者。
(九)打卡後吃早餐者。
(十)下班後自己工作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衛生,關閉電腦、空調等)。
(十一)未按公司規定使用公司設備(如電腦等)者,計算機未經批准修改密碼者。
(十二)公司資料私存工位者。
(十三)電子文件未及時歸檔共享服務平台者。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20元:
(一)未經許可無故不列席公司會議者。
(二)未經許可而私自帶人進入工作場所者。
(三)離開工作崗位未辦理代辦手續者。
(四)安排任務未及時完成者。
(五)竄崗、隨便進入其他部門工作室者。
(六)上班時間吵鬧、大聲喧譁面不聽勸阻者。
(七)利用公司設備電腦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者。
(八)在公司公共辦公區吸煙者。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50 元:
(一)未經主管同意外出者。
(二)態度惡劣,做慢,不接受管理,當眾頂撞上司者。
(三)利用公司設備(如電話、印表機、複印機等)做私人事件者。
(四)在顧客面前吵架、說粗話,有損公司聲譽形象者。
(五)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檢舉屬實者。
(六)有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七)出席各種會議或者工作,代他人簽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0-500元:
(一)與顧戶或員工發生鬥毆吵架事件者,由部門主管根據情節作出處理。
(二)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三)私拉電源影響公共安全、安全公司正常作業者。
第十一條 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或開除處分:
(一)利用私人對公司不滿,煽動員工情緒製造事端者。
(二)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職務調動者。
(三)在外散布謠言,製造事端,嚴重影響公司形象者。
(四)泄露公司營業機密與發展營運計劃嚴重者。
第十二條 有以下行為者視情況嚴重報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偷取公司產品與客戶產生交易者。
(二)盜取、偷竊顧客、同事、公司財物者。
(三)盜取、泄露公司內部高級文件、機密者。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三條 考勤規定。
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2次或4次,上班前和下班後,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為不能打卡或忘記打卡者,必須有部門主管批准簽字,每月不能超過兩 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後統交予 會計。
第十四條 考勤處罰。
(一)忘打卡,一般每人次處以2元罰款,以每一次遞增1元(即第一次忘記打卡2元,第二次忘記打卡3元,第三次4元以此例推)。
(二)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每遲到(早退)一分鐘3元扣罰,每月遲到(早退)超過5次在原有罰款上再罰款10元。
遲到1小時以上的,未請假的則作曠工處理。
(三)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時不辦理任何手續,作曠工處理。曠工按3倍扣除當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考勤工作管理。
(一)考勤工作由會計負責,考勤員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堅持原則。
(二)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在發工資前應進行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計算工資。
(三)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前台領取統一公文,正確填寫,報有關主管簽字後,然後再及時送回前台。
使用釘釘流程審批的,則統一使用釘釘審批流程(不得使用微信請假)。
第十六條 員工請假辭職規定。
(一)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請假,如必須請假,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得到批准後,做好交接工作方可離開崗位。
(二)如因突發事件不能到崗者,須立即託人帶信或打電話通知部門主管說明原由,由部門主管當日下班前補辦手續上交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
(三)請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事假工資在符合勞動法的前提下,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執行。
不足1天的,以所屬崗位每日上班時間鐘頭數,按比例扣發當日部分工資,並扣除當月滿勤獎金或績效考核當月不得超過85分。
(四)員工請事假在3天以內由經理(主管)批准,超過3天者須報總經理批准。
(五)部門經理(主管)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准。
(六)員工請假,必須在批准的期限到時上班。特殊情況超假,應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證明,以補辦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便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論處。
(七)如請假必須提前天進行申請。如有突發事件可及時向部門主管說明原因,臨時請假,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八)員工在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事假超過30天者,年內累計或一次性病假30天者或病事假40天者,不能享受年終福利、獎勵待遇。
(九)因參加社會活動、工作、考試、業務需要或會議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給予公假,工資照。
(十)因某些原因想辭職的,必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總經理簽字後生效,簽字時間往後推30天才可以正式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範的編寫、修改及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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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列表
員工日常行為規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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