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力資源管理,提高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學、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資源和加強員工隊伍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崗位人員的人事任免。
第三條 人事任免原則。
公司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原則,重視每個員工的價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人事任免權限。
(一)公司人事任免的內容包括升職、升級、降職、降級、免職、撤職等人事行為。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總監級以上人員及財務經理的人事任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不在本辦法之內;總經理助理、總監以下人員的人事任免,則按本制度執行。
(三)凡涉及工資調整的人事任免,均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四)總監以上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長任命。
(五)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由部門總監提名,由董事長任命。
(六)公司所有人員檔案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備案。
第五條 人事任免程序。
(一)部門內人事任免,由部門主管(經理)填寫《人事任免申請書》,按任免權限逐級審批,報辦公室備案。
(二)公司領導層人事任免(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總經理通知辦公室擬文件上報董事會,由董事長審批後以公司紅頭文件下發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章 人事任免條件。
第六條 升職、升級。
(一)必須在部門編制出現空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未經公司總經理同意,不得隨意升職、升級,不得隨意增設崗位、職務。
(二)所有人員的升職、升級必須在公司服務滿半年以上,且管理水平及能力達到公司任職資格方可升職、升級,且必須報公司領導審核及辦公室備案,否則公司不予認可,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由部門門經理承擔。
第七條 降職、降級、免職、撤職。
公司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公司有權對其作出降職、降級、免職或撤職的決定。
(一)因工作失職、瀆職或工作嚴重失誤,導致重大事故、業主投訴以及管理水平及能力未達到所任職位的要求,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刑律者。
(三)工作不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者。
(四)多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工作態度不端正,且頂撞上司屢教不改者。
(五)各部門間工作扯皮推諉,故意在部門間設置工作障礙,阻撓公司協調工作者。
第三章 人事變動。
第八條 員工人事變動可分為辭職、辭退、勸退、開除、自動離職等。
第九條 辭職是指員工因自身原因,經申請並徵得公司同意而離開原工作單位或是原崗位。
(一)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三天知會部門經理。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填寫《離職申請表》,按《離職申請表》上的內容逐級審批。
(二)試用期滿後員工辭職須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填寫《離職申請表》,並按《離職申請表》上的內容逐級審批。
(三)經公司總經理批准辭職的員工,在預定離職日期滿後,到辦公室領取《離職清單》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清單》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後即產生效力,表明員工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不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及待遇。
(四)所有辭職人員必須在兩日內辦完離職手續,未辦完手續而離崗者,做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及工作押金概不退還。
(五)離職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員工離崗日期為準。
第十條 辭退是指公司因某個正當理由,終止對某個員工的錄用,並解除與辭退員工的勞動關係。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5天通知員工。根據員工問題的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並且不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多是因為員工有以下問題:
(1)工作懶散,上班經常遲到、早退,經三次書面警告(單位計發工資扣發超過3次的)仍不改正。
(2)工作績效差,連續3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而無正當理由。
(3)對公司的形象及聲譽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4)員工間相互鬥毆、打架。
(5)酒後鬧事,妨礙他人工作和生活,多次勸解無效。
(6)侵占、損壞公司或他人的財物並造成一 定損失。
(7)拒不執行上司的指派任務,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
(8)對待業主粗暴無禮,導致公司形象受損。
(9)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經三次書面警告或經濟處罰仍不改正。
(10)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或經過試用不合格。
(二)公司辭退員工,須按規定發放補償金的情形:
(1)員工因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一條 勸退是指員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是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公司根據正當理由終止與某個員工的勞動關係。被勸退的員工公司發放當月工資並退還工作押金。被勸退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批准的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開除是公司給於犯錯員工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分,是公司根據 《勞動法》或《勞動合同〉做出的強行終止與某個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政處分。
(一)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作出開除處理。
(1)由於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訴,導致公司財物、形象、聲譽嚴重受損者。
(2)占用他人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者。
(3)公司範圍內私藏武器、彈藥等違禁物品者。
(4)煽動、教唆他人怠工鬧事者。
(5)製造、傳播、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者。
(6)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7)在公司工作同時受僱於其他單位或個人者。
(8)故意欺騙公司造成損失者。
(9)觸犯國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條例者。
(二)開除程序。
(1)公司開除員工須先調查核實犯錯事實,詳細寫明開除員工的理由,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2)公司領導的批覆意見之前,申請部門須加強對開除人員的管理,直到手續辦完為止。
(3)被開除處理的員工,公司概不退還工作保證金及不做任何補償,但發放當月工資。當月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審批簽字生效之日止。
(4)被開除處理的員工,自公司總經理簽字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未在規定日期內辦理完手續者,公司不計發當月工資。
(三)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就地免職,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1)在公司內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意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6日者。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11)散播有損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10000元以上者。
(13)有煽動息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4)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於以處罰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編寫、修改及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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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崗位任免管理辦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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