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2.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注意中央政府的任命其實就是象徵性的,就好比英國國會選出首相,英國女王也要弄個任命沒什麼實際作用)?
4.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5.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6.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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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香港有什麼權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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