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判賠8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十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這些案例覆蓋面廣,既涉及供水服務等民生領域,也涵蓋標準必要專利等高新技術領域;既包括傳統的侵害商業秘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也及時回應了網絡刷單、視頻屏蔽廣告等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問題。
在通報的「720瀏覽器」案中,人民法院對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的合理邊界進行探索,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規則,既考慮了激勵技術創新的政策導向,又考慮了市場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顧了創新發展與公平競爭。
根據最高法通報,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陽光公司)是芒果tv網站的經營者。廣州唯思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思公司)於2013年開始運營720瀏覽器。網絡用戶通過720瀏覽器的內置功能可以實現默認攔截屏蔽芒果tv網站片頭廣告及暫停廣告、會員免廣告的功能。
快樂陽光公司認為唯思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快樂陽光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唯思公司技術中立的抗辯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唯思公司賠償快樂陽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萬元。
最高法認為,該案二審判決對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行為進行了多角度綜合評價,細化了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構成要素和適用場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適用等法律適用難點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對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不斷完善競爭法律規則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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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攔截違法嗎[朗讀]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
出台《解釋》,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對於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出台《解釋》,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對於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廣告攔截肯定是違法的,網站靠廣告賺錢,沒了廣告,網站還做什麼?
網站不做了!網民看什麼?
這是雙輸得結局!某些瀏覽器為了迎合網友推出廣告攔截功能,也不是做慈善,只是宣傳自己的產品而已。
損人利己不僅不道德,還違法。
網站不做了!網民看什麼?
這是雙輸得結局!某些瀏覽器為了迎合網友推出廣告攔截功能,也不是做慈善,只是宣傳自己的產品而已。
損人利己不僅不道德,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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