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
出台《解釋》,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對於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出台《解釋》,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對於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後的新增條款。考慮到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