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8日人事部《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的通知》(人發〔1998〕54號)、2001年8月17日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71號)及2004年10月22日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5號)規定:
職稱外語考試貫徹「嚴格要求,實事求是,區別對待,逐步提高」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成績作為衡量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水平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1)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的標準,依據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對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外語水平的要求確定。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件中規定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一定外語水平的,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應參加職稱外語統一考試。職稱外語等級分為a、b、c三個級別。
(2)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的語種有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其中,英語劃分為綜合、理工、衛生3個專業類別,其它語種不分專業類別。試題主要測試參考人員閱讀理解外文專業基礎文獻的能力。考生可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專業工作,任選一種語言及類別應試。
(3)考試成績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等自行確定。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部門等要結合全國通用標準,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確定不同系列、職務層級對外語成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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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外語有何具體規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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