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擴展資料。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315標誌甘迺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從1983年以來,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安全保障權。
2、知悉真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求教獲知權。
7、依法結社權。
8、維護尊嚴權。
9、監督批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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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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