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18周歲以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鄉鎮在編在崗事業編制人員;到村任職過的選調生年齡要求不超過35歲,優秀村黨組織書記的年齡不超過50歲,可以連續擔任一屆的在任人員,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員各地的公告中沒有明確的年齡要求,大致在四十歲以下都可以報名參加。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範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根據幹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
第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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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班子成員年齡要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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