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這是為解決實際存在的幹部職務終身製造成幹部隊伍老化問題所作出的規定。
黨的幹部都是人民的公僕,人民的勤務員,職務的任免和調動都要服從工作需要。人都有成長和衰老的過程,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因為年齡或健康狀況難以適應繁重工作要求,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這是自然的。否則,如果各級領導幹部職務是終身的,既會因年老體弱而耽誤事業,又會使大批優秀的中青年幹部不能及時地得到提拔,就會阻礙新老幹部的正常交替,造成幹部隊伍嚴重老化和青黃不接的狀況,黨的事業就無法持續發展下去。
落實幹部職務不是終身的規定主要是執行退休制度和職務任期制,這是保持幹部隊伍蓬勃生機活力的需要。同時,還要堅持能上能下制度,即不勝任領導崗位的幹部要「下」。幹部能上不能下,干好乾壞一個樣,這是幹部工作需要著力解決的難題。現實中,有的幹部身居領導崗位,但缺乏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碌碌無為,貽誤工作;有的遇到困難和問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缺乏責任擔當;有的甚至目無法紀,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嚴重影響幹部隊伍生機活力。黨章這一規定,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按照黨章要求,在破解幹部「下」的難題上下狠勁、動真格,把那些不適宜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從領導崗位調整下來。只有做到優進劣退、能上能下,才能使幹部隊伍始終保持蓬勃活力,更好帶領群眾幹事創業。
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職務的任期。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這些規定,保證了任何領導幹部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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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領導幹部職務都不是終身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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