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式治療」是一個新詞彙,適用於身體有恙的官員。身體恢復後,這些官員仍有可能繼續回到工作崗位。但是對於那些仕途上出了問題的官員,也採取「休假式治療」,然後偷偷上崗的做法,顯然會讓公眾很生氣。
被問責官員100%復出不是什麼新鮮事,近的有曾因上海「11·15」大火而被問責免職的官員在異地復出,遠的如宜黃拆遷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黑磚窯事件、甕安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社會公共事件中被問責的官員,都在不久的時間內,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哥又回來了?
對於被問責官員的回歸,我們不存有任何理由的羨慕嫉妒恨,對於那些在不同公眾事件中承擔責任並被免職的官員,公眾並不是給他們仕途判了「死刑」,採用三亞對付大排檔的「一次性死亡」做法顯然不可取。我們的觀點是,改了還是好同志。而現在公眾對於被問責官員復出的最大疑問就在於此:真的改好了嗎?
是不是改好了,也不用大夥操心,其實也是有標準的,只是散見於若干規範性文件中而已,比如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2008年《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 (試行)》,2009年中辦和國辦聯合發布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1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等。
這些文件其實最核心的無非有兩點:一是復出的時間;二是復出要具備的政績。如201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就規定:「如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但是這個《辦法》沒說被免職的官員在多長時間內不得出任其他職務。另外,對於復出的政績要求,相關辦法的表述是「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等這種模糊的表述,基本等於啥都沒說。所以大多數復出官員最後的解釋是:符合相關規定。
這就是當下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尷尬現狀:不合情,但是合法。其原因無非有二:一是我們的相關規定不完善,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出台更規範的、更易於操作的法規;另外一個原因比法規規範更為重要,就是我們的官員對問責的認識是什麼?現在看,很多的問責僅僅是走過場?
一個社會公共事件出來後,群情激憤,勢必需要有人對此負責,所以就有了官員問責。問責制度顯然是政治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如果問責僅僅是為了暫時平息輿論,等關注度一過,這些被問責的官員就相繼復出。這種為讓公眾收聲、息事寧人的問責無疑是官員問責制度的異化。
如果問責從一開始就不清不楚,息事寧人,缺少公正和透明性,也意味著隨後的被問責官員的考察、復出等都不會完全透明。對於上級官員和被問責官員來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偷偷地復出比公開任命更符合官員自身的利益。等一切成既定事實後,再有質疑,也無關大礙了。加上我們當下對於行政權力的運作又缺乏制約機制,任爾再質疑,我復出誰能擋。
所以,我們認為,官員復出不是問題,悄悄地復出才是問題。當年吆喝著離開,經過「休假式治療」後,又呼的一下跳出來,對任何相信問責制度的公眾來說,都是一種嘲笑。這種嘲笑不僅僅傷害了公眾的情感,也會傷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最後問責會淪為官員自己玩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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