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一經查處,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3月發布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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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車私用處罰標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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