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員工公車私用按照單位規定如果是屬於行為,那麼單位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沒有規定公車不能私用,或者並不屬於行為。單位是不得以此辭退員工的。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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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賠償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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