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院專遞的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送達確認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第二條 法院專遞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送達地址的提供或者確認。
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第五條 送達地址的推定。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 法律後果及其除外條件。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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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送達確認書地址要怎樣寫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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