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一些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登記按選區舉行。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舉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信任的人代替填寫。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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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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