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男子醉酒跑到情人家中滋事,要求情人在自己和丈夫之間做出選擇,後與情人公婆發生衝突,衝突中,情人公公見男子手中拿著一把匕首,於是奪了過來朝男子腹部捅了一刀,最終導致男子死亡。法院怎麼判。
據悉,已婚男子李某與同村已婚女子羅某紅互生情愫,後發展為情人關係,兩人後來商量著各自離婚後在一起生活,可令李某沒有想到的是,自己離婚了,可羅某紅卻猶豫了。
心有不甘的李某於是多次到羅某紅家中滋事,在村裡鬧得沸沸揚揚、人盡皆知。李某父親更是因此還被氣得腦出血,喪失了生活能力。可即便如此李某仍然心有不甘。
事發當日,李某醉酒後,又去找羅某紅家中「討說法」,要求羅某紅在自己和其丈夫之間做出選擇,在硬闖羅某紅家中時,遭到了羅某紅公婆的阻攔,隨後雙方扭打在一起。
而在扭打中,羅某紅公公見李某手裡不知道什麼時候拿出來了一把匕首,於是奪了過來,朝李某腹部捅了一刀,最終導致李某不治身亡。
時候羅某紅公公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而李某的家人認為羅某紅公公是故意殺人,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並向羅某紅公公一家索賠死亡賠償金等167萬餘元。
法院怎麼判。
1、羅某紅公公的行為屬不屬於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判斷羅某紅公公的行為屬於一般的正當防衛,是防衛過當,還是特殊的正當防衛,關鍵是如何評價李某攜刀滋事、硬闖李某家中、與羅某紅公婆扭打在一起一系列行為的性質。
如果認為李某的一系列行為已經嚴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那羅某紅公公處於自衛反擊的行為就是特殊防衛,即便造成李某死亡也無須承擔責任。
而如果認為李某的一系列行為並未達到嚴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那羅某紅公公處於自衛反擊的行為就是一般的防衛行為,要判斷羅某紅公公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是看羅某紅公公防衛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重大損害。
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毋庸置疑屬於違法行為,羅某紅公公可以進行自衛,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當晚李某進入羅家後首先實施了暴力行為,李某隻是不聽勸阻想強行進入羅家,並未嚴重危及到羅某紅公一家的人身安全,故而認為羅某紅公公不屬於特殊防衛,而是屬於一般的防衛行為,而又最終導致李某死亡,認定羅某紅公公屬於防衛過當,不能免責。
2、那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呢?
判斷防衛過當行為該按照什麼罪名追責,關鍵還是看行為人主管持有什麼樣的故意,是傷害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
故意是一種主觀心態並不容易直接看出來,往往需要從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來判斷,前者在客觀上看,行為人實施打擊行為時所採取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節制和保留,目的只損害對方身體健康,無意取其性命。
而後者在客觀上來看,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採取的手段具有殺傷力大,針對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點。
具體到本案,如果羅某紅公公朝李某刺了一刀後見李某停手後又補了幾刀,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為其為故意殺人,而現在羅某紅的公公只是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便罷手,這種情況下並不能直接推定出羅某紅公公具有殺人的故意。故此,法院認為羅某紅公公構成故意傷害罪。
3、最後,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考慮到羅某紅公公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李某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在案發前不聽勸阻強闖他人住宅滋事,自身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最終判處羅某紅公公構成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6年,並判處其賠償李某家屬喪葬費等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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