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不法分子緊盯一些人的不法需求通過經營網站,提供vpn「翻牆」服務非法牟利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張某皓僱傭他人,在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通過經營可以逃避監管、擅自訪問境外網際網路的「翻牆」網站,以收取套餐費用的形式為用戶提供「翻牆」服務,從中非法獲利。
經審計,張某皓接受他人充值的數額為425149.43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皓結夥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張某皓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皓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vpn具有避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繞開我國網際網路防火牆的監管、非法訪問境外網際網路站的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否則將被處以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關於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規定,本案被告人張某皓結夥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的行為,已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綜合本案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翻牆是一種破壞網絡安全的行為,甚至會危害到國家安全,網絡上非法售賣的這些「翻牆」工具(vpn軟體),都是沒有經國家電信部門審核的,這些軟體往往存在惡意收集用戶信息、瀏覽器劫持、惡意捆綁等危害行為,會給使用者帶來網絡使用安全風險。在此提醒,網絡安全,事關你我,讓我們攜手同行,共同維護網絡安全,共築清朗網絡家園。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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