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符合結婚登記條件並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對於無效婚姻,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離婚。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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