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們這兒有兩個互有家庭的老師日久生情,兩人約定各人回家離婚,女的成功離了婚,而男的一拖再拖理由特多就是沒離婚,女的看出男的沒有想和她過日子的打算,心生恨意,這天男的又來女的家裡打野食,男人在洗頭,女的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刀朝男的砍下去,男的當場死亡。
還有二個也是老師,男的有家庭,女的未婚,二人勾搭成奸,男的想和女的結婚,於是就回家和老婆鬧離婚,哪知老婆堅決不離,男的惡從膽邊生,就買安眠藥給老婆吃下後,又偽造現場,把老婆吊起來偽裝成上吊的樣子,後來被公安機關識破,後來被繩之以法。
在古代有潘金蓮聯合西門慶害死武大郎,所以說姦情害命,情愛有毒,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樣是很不道德的,愛上一個不能愛的人本身就是錯誤的,要及時抽身而退,遠遠的看著他,默默的祝福他,愛一個人最高的境界是成全,你若安好,我便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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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 自古姦情出人命[朗讀]
許多中國王朝有著明文司法保護婚姻。如果男子發現妻子出軌(丈夫沒有出軌一說,古代女人是男人的私人物品),法律會保護丈夫的權益。
上古的肉刑
第一帝國時期的法律往往非常殘酷,動輒割去人的鼻、耳。通姦這種破壞家庭共同體的行為更是遭到強烈抵制。
根據記載,最早在周朝也就是儒家思想最開始起源的時候就可以看到對通姦行為的定罪「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宮也就是宮刑,用閹割來恐嚇通姦者。
以暴虐聞名的秦朝,直接將閹割提升到了死刑,而且是「人人得而誅之」,可稱之為歷代最嚴。這種做法的思路很簡單——婚姻不是你個人的事情。彼時集體主義的情緒比今天濃郁得多,生育大事根本不是夫妻二人能決定的。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西方。斯巴達人的妻子如果覺得丈夫不夠強壯,無法生育健康的後代。她便有權申請與其他男子繁衍子嗣。但如果發現一位斯巴達女性未經許可與其他男人通姦。那麼等到她的將是極為殘酷的懲罰。
唐宋的自衛法
到了唐宋,司法變得個人主義化,執政思路認可「出軌是家務事」。但是,丈夫在理論上無權對綠了自己的男人做出什麼。《唐律疏議》卷二十六《雜律》規定:通姦之人,要被判勞改一年半,如果通姦者有丈夫,時間將延長到2年。丈夫不得私自對出軌的妻子和綠自己的男人做什麼。
不過,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唐宋的自衛法還是給了苦主們一個報仇雪恨的機會。
《唐律疏議·賊盜》中規定:凡事半夜進入主人家中的人,無論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經主人允許,主人有權將其殺死。這裡的未經允許,自然包括進自己家門與自己老婆通姦的人。
宋代沿襲唐朝的司法,《宋刑統》明確地指出:「若姦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時許殺』」。這個可以堪稱是中國最早的明文「捉姦法」了。不過這裡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姦有個非常致命的弱點--只能在苦主家中,而且對紅杏出牆的妻子丈夫束手無策。如果在外苦主是不能殺的,只能通過上訴的手段判姦夫淫婦一年半和兩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考慮到唐代「大赦天下」的頻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許唐宋時代是古代苦主們最苦逼的一個時期了。但總的來說,讓你「出人命」還是很有可能的。
元明的全家捉姦
元代開始,中國政府走向小政府模式,對民間宗族採取放權處理。體現在捉姦上,就是明文規定允許全家捉姦讓對方「姦情出人命」
元代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在抓捕出軌的妻子與姦夫時,只要對方拘捕便有權將其當場格殺而自己無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殺妻子只殺姦夫,或者只殺妻子不殺姦夫,那麼官府反而會脫下他的褲子打板子。某種程度來說,元代司法對小家庭的維護是最積極的,沒有之一。
到了明朝時人在元代的基礎上發展了這條法律。不僅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屬也有權殺死姦夫淫婦。而且,家屬有權殺死姦夫後,將出軌的媳婦賣掉。雖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給了婆家一個合法拐賣婦女的權力。畢竟彼時沒有攝像機,所謂姦夫淫婦全憑在場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錢了,以通姦罪名將女方賣掉完全有可能。也難怪女權主義者這麼討厭明朝。
總之,歷朝歷代都有讓姦情出人命的辦法。各種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豬籠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真的得做好出人命的準備。
上古的肉刑
第一帝國時期的法律往往非常殘酷,動輒割去人的鼻、耳。通姦這種破壞家庭共同體的行為更是遭到強烈抵制。
根據記載,最早在周朝也就是儒家思想最開始起源的時候就可以看到對通姦行為的定罪「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宮也就是宮刑,用閹割來恐嚇通姦者。
以暴虐聞名的秦朝,直接將閹割提升到了死刑,而且是「人人得而誅之」,可稱之為歷代最嚴。這種做法的思路很簡單——婚姻不是你個人的事情。彼時集體主義的情緒比今天濃郁得多,生育大事根本不是夫妻二人能決定的。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西方。斯巴達人的妻子如果覺得丈夫不夠強壯,無法生育健康的後代。她便有權申請與其他男子繁衍子嗣。但如果發現一位斯巴達女性未經許可與其他男人通姦。那麼等到她的將是極為殘酷的懲罰。
唐宋的自衛法
到了唐宋,司法變得個人主義化,執政思路認可「出軌是家務事」。但是,丈夫在理論上無權對綠了自己的男人做出什麼。《唐律疏議》卷二十六《雜律》規定:通姦之人,要被判勞改一年半,如果通姦者有丈夫,時間將延長到2年。丈夫不得私自對出軌的妻子和綠自己的男人做什麼。
不過,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唐宋的自衛法還是給了苦主們一個報仇雪恨的機會。
《唐律疏議·賊盜》中規定:凡事半夜進入主人家中的人,無論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經主人允許,主人有權將其殺死。這裡的未經允許,自然包括進自己家門與自己老婆通姦的人。
宋代沿襲唐朝的司法,《宋刑統》明確地指出:「若姦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時許殺』」。這個可以堪稱是中國最早的明文「捉姦法」了。不過這裡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姦有個非常致命的弱點--只能在苦主家中,而且對紅杏出牆的妻子丈夫束手無策。如果在外苦主是不能殺的,只能通過上訴的手段判姦夫淫婦一年半和兩年的有期徒刑。不過考慮到唐代「大赦天下」的頻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許唐宋時代是古代苦主們最苦逼的一個時期了。但總的來說,讓你「出人命」還是很有可能的。
元明的全家捉姦
元代開始,中國政府走向小政府模式,對民間宗族採取放權處理。體現在捉姦上,就是明文規定允許全家捉姦讓對方「姦情出人命」
元代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在抓捕出軌的妻子與姦夫時,只要對方拘捕便有權將其當場格殺而自己無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殺妻子只殺姦夫,或者只殺妻子不殺姦夫,那麼官府反而會脫下他的褲子打板子。某種程度來說,元代司法對小家庭的維護是最積極的,沒有之一。
到了明朝時人在元代的基礎上發展了這條法律。不僅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屬也有權殺死姦夫淫婦。而且,家屬有權殺死姦夫後,將出軌的媳婦賣掉。雖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給了婆家一個合法拐賣婦女的權力。畢竟彼時沒有攝像機,所謂姦夫淫婦全憑在場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錢了,以通姦罪名將女方賣掉完全有可能。也難怪女權主義者這麼討厭明朝。
總之,歷朝歷代都有讓姦情出人命的辦法。各種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豬籠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真的得做好出人命的準備。
「奸」字,雖然是「女」字旁。但是,沒有男人怎能贏奸買俏、迎奸賣俏。
姦情,是各自有配偶的男人和女人之間的迷亂之情、糜爛之情、偷欲之情、濫欲之情。
潘金蓮,32歲香消玉殞,慘死於武鬆手下,還要背負「千古第一淫婦」之惡名,生生世世,無力平息。
慾望,讓人生,讓人死,讓人慾生欲死,醉生夢死。
淫慾,讓人迷,讓人歡,讓人迷魂淫魄,淫心匿行。
三寸金蓮,俏生生羅襪下,紅雲染就相思褂。
鸞鳳對烏鴉,奴愛風流瀟洒。
背夫與你偷情,簾兒撕下。
你戀煙花,不來我家…。
![為什麼說 自古姦情出人命]()
男人們啊,如果你們慾望太濃、精力過剩,想玩女人,請玩那些只要錢的,別去招惹把感情看得比命還重要的傻女人。
重感情的傻女人太可憐!她們傷不起,你玩夠了離開她,她的命也就被你帶走了。就算沒有死,這輩子也得落個兵荒馬亂,一片淒涼。
女人啊,你們要騙男人,請騙那些只圖新鮮、只求感官刺激的男人,別去招惹那些尊重女性熱愛家庭的好男人,重感情的男人傷不起。
你騙夠了離開了他,他的命也就被你帶走了。就算沒有死,這輩子也得落個悲傷成河,一蹶不振。
如果,這個世界上的男人女人都遵循「不偷不搶「、「忠誠婚姻」、」各自所需」、」明碼標價」、」不奪人所愛」,哪還會有那麼多的姦情,哪還會有那麼多的刀光劍影、血淚四濺…。
姦情,是各自有配偶的男人和女人之間的迷亂之情、糜爛之情、偷欲之情、濫欲之情。
潘金蓮,32歲香消玉殞,慘死於武鬆手下,還要背負「千古第一淫婦」之惡名,生生世世,無力平息。
慾望,讓人生,讓人死,讓人慾生欲死,醉生夢死。
淫慾,讓人迷,讓人歡,讓人迷魂淫魄,淫心匿行。
三寸金蓮,俏生生羅襪下,紅雲染就相思褂。
鸞鳳對烏鴉,奴愛風流瀟洒。
背夫與你偷情,簾兒撕下。
你戀煙花,不來我家…。

男人們啊,如果你們慾望太濃、精力過剩,想玩女人,請玩那些只要錢的,別去招惹把感情看得比命還重要的傻女人。
重感情的傻女人太可憐!她們傷不起,你玩夠了離開她,她的命也就被你帶走了。就算沒有死,這輩子也得落個兵荒馬亂,一片淒涼。
女人啊,你們要騙男人,請騙那些只圖新鮮、只求感官刺激的男人,別去招惹那些尊重女性熱愛家庭的好男人,重感情的男人傷不起。
你騙夠了離開了他,他的命也就被你帶走了。就算沒有死,這輩子也得落個悲傷成河,一蹶不振。
如果,這個世界上的男人女人都遵循「不偷不搶「、「忠誠婚姻」、」各自所需」、」明碼標價」、」不奪人所愛」,哪還會有那麼多的姦情,哪還會有那麼多的刀光劍影、血淚四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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