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
符合生育規定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上述規定的各項權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剝奪或侵害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鄉(鎮)人民政府對備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若違反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這是戶口留在原籍的外嫁女們,要求分取征地補償的重要法律依據。
只要外嫁女,還沒有遷走戶口的,在其他它村子未獲得土地的,她就仍是原來村子的一員,原來村子被征地的,則可以獲得補償。而且其子女在其名下的,同樣可以看做村子一員,同樣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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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已遷出戶口的外嫁女是否享有徵地補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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