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問題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及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費使用與分配的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如下回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你的描述,該106畝山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包括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若你村征地補償款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未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則該款的任何分配和使用行為均違法。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村民應當享有知情權和表決權,若你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未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則該轉讓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村民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請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並可以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若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已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則你可以就該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訴,要求責令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有關社保的購買時間應當根據村民會議關於補償款的使用分配決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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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是否對本村集體山地出售擁有知情權與表決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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