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
海關緝私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場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關緝私部門所在的市、縣的合法住處,也可以是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在其所在市、縣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關緝私部門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關緝私部門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期間,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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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部門有監視居住的權利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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