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用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較多的案件均系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向勞動者發送解除通知,載明解除理由系違反公司某項規章制度,此時,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其依據的規章制度系依據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已向勞動者公示。
舉例說明,2019年7月1日,公司以勞動者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連續曠工3日為由,向勞動者發送解除通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2019年7月15日,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在該案中,公司若無法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民主程序,且向勞動者告知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則其依據規章制度向勞動者發送解除通知,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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