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併、分立過程中由於收縮經營或者擴充經營,就會出現公司資本減少或者增加的情況,應當按以下的規定辦理:
1、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公司如果需要減少註冊資本,就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核實公司財產的基礎上進行減少。
2、通知債權人。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減少資本的界限。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不同的公司按不同的最低限額衡量,如果低於最低限額的,就不符合公司存在的條件,而不再是減少資本的問題。
4、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資本。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應當按照公司法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發行新股,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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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的減少或者增加應如何處置[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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