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註冊資本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四)經營不同類別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其購置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應滿足民行總局第133號令附錄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作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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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通用航空企業、航空俱樂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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