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是人們經常使用的一個詞彙。但是,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環境」有自己確定的含義和範圍。我國環境保護法關於環境的定義「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的總體」。這個表述是以環境科學中關於環境的定義為依據的。但是,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的範圍與環境科學中環境的範圍又是不完全相同的。首先,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環境的概念和範圍必須明確和具體。因此,環境保護法在規定了環境的定義後,又具體列舉了「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次,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環境,除了必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以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所能影響、調節和支配的。凡是人類不能對其產生影響的自然物,即使它與人類生存有關,也不能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三是各種環境要素之間相互聯繫和制約形成一個有機結合的完整體系,把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從整體上保護生命維持系統的功能,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也就是說,對於某種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是以其在維持生態平衡中和維護環境功能中的作用來決定是否對其加以保護的。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始終面臨著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綜合國力顯著提高,人民生活明顯改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對於環境保護而言,我們始終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環境問題,將保護環境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並開始了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與改革開放同步,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它包括:
一、憲法。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規定為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提供了最重要的憲法依據。
二、環境保護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試行的環境保護法,並於當日公布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十年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並於當日公布後正式施行,它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方向的基本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三、針對特定的污染防治領域而制定的單項法律。包括:
1.水污染防治法。該法於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該法作了修改,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自修改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於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二次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該法於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於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於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法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環境保護方面國務院還制定了相當數量的行政法規,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或者與其他有關部委制定了大量的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因此,從環境保護方面來說,已經不是無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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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了哪些法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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