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申請行政複議後,行政複議機關一般實行書面方式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也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各自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行政複議機關憑這些書面材料作出判斷,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公民、法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提供全面的、實事求是的情況,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認為需要向行政複議機關反映情況,要求行政複議機關以開庭形式或者其他公開的形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依法公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聽取各方面的情況和意見。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時,行政複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於符合受案範圍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合法、及時地審結複議案件,是行政複議的重要環節。行政複議採取什麼樣的審理方式是行政複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應明確採用庭審方式,有的同志提出應採用聽證方式,還有的同志提出應採用書面審理與庭審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等等。但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行政複議審理採取何種方式,應當與行政複議本身的特點相符合,行政複議作為一項行政活動,必須體現並符合行政效率原則,行政複議不必也不應當「司法化」,這是行政複議工作區別於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方面。行政複議效率原則,主要表現為:一是要求整個行政複議過程體現出便民、及時的特點,儘可能減少行政複議申請人在人力、物力、時間上的浪費。因此,不能像一般訴訟程序那樣,要求當事人花大量的時間進行庭審活動。二是有利於行政複議機關迅速、簡練地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活動是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上下級領導或者指導的關係,對具體事實的認定和把握往往不需要通過複雜的審理方式。因此,為了避免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造成訴累,體現效率原則,行政複議法規定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的形式。
所謂書面審理的形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複議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審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原則上不傳喚複議參加人和證人等到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參加人可以採用郵寄的方式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和有關材料;證人也可以用書面材料作證。行政複議機關書面審查的客體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具體來講對不同類型的行政複議案件應從不同方面著手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複議,但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採取其他方式。這是因為無論效率原則、便民原則,還是經濟原則,都應該以弄清事實,能做出正確判斷為前提。對有些案情複雜,需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質證,方能搞清楚有關事實和證據的,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第三人、證人聽取有關意見,對案件的有關爭議進行質證和辯駁,以幫助行政複議機關正確認定事實。必須強調的是,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採取書面審查方式或者是親自調查取證的方式進行審理,但是如果申請人提出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再次調查取證或者要求向行政複議機關陳述意見,行政複議機關就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聽取意見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種形式的,如有的地方採取聽證會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幾年來我國的行政複議工作實踐說明,書面審理案件的方式是比較符合行政複議工作性質的,但是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複議工作,行政複議法同時也不排斥其他的審理方式,並且賦予了申請人在審理方式上選擇的權力,即申請人可以要求行政複議機關調查取證、聽取意見。因此,行政複議法規定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這使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選擇餘地,可以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靈活運用適當的方式及時審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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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是否可以直接聽取有關方面的情況和意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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