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其索賠的權利並不由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行使,而是由承租人直接行使。這是因為,如果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例如不按時交付租賃物或者交付有瑕疵的租賃物,對占有租賃物並享有租賃物使用權和收益權的承租人來講,將有更直接的影響,同時,出賣人和租賃物都是由承租人選擇的,承租人對租賃物更為了解,因此由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賠權也是現實可行的。在實務中,按照融資租賃的慣例,租賃物的所有權和索賠權可以分離,由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不僅在情理之中,而且對承租人更為有利。這裡的「索賠的權利」,包括瑕疵擔保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應當由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約定。因為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行使索賠權時,直接關係到出賣人如何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僅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約定,由出租人單方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而沒有出賣人的參與,此種約定對出賣人不發生效力,出賣人有權對抗承租人的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約定索賠權的行使的,一般在買賣合同中以特殊條款作出規定,如:「賣方在產品質量、技術服務和合同規定的其他由賣方負責的事項上,直接對承租人負責。」
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在融資租賃中,雖然由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賣方義務,但出租人卻是買賣合同的買方當事人,並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以當出賣人不履行義務而由承租人直接索賠時,出租人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既是合理的,對促使出賣人履行義務、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必要的。因此,出租人有義務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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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承租人能否直接向其行使索賠的權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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