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這是行政處罰法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地方性法規由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規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為標準文本。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處罰法實施前制定的法規、規章,經清理後可以彙編出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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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應當如何分布[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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