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業企業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如果拒報或者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如果經營管理者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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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在城市市區使用生產噪聲的固定設備必須履行什麼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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