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五條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這一條是這次修改工會法根據常委委員的意見新增加的規定。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既然本法規定了對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幹部勞動合同保護的規定,法律也應當相應規定工會幹部的任期,因此,工會法增加這一規定。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任期根據不同情況任期是三年或者至五年。有的企業規模較小,工會會員也比較少,其工會基層委員會的任期應當相應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業很大,工會會員也很多,經常開會從人力、財力上也會付出很多,工會的任期可以長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當然,如果需要,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也可以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的任期問題。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各級地方工會,包括縣、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工會。這些地方總工會及產業工會的任期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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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規定工會組織的任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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