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所說的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贓款贓物,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可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文件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等資金。這些財物中,有的是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這裡所說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其中對於有證據證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對於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應當沒收,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於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關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作為證據的實物移送問題。被扣押、凍結的財物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主要是物證、書證等,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有些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開列清單,並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實踐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不宜移送的贓款贓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動的物品,如房地產、建築材料等。
2、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價證券等。
3、不宜長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變質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車、機器設備其他貨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違禁品。
對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繳,並列明清單,附上照片,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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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財物、贓款贓物應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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