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當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考察時,應當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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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出現哪些情況不能進行調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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