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事項涉及民事案件抗訴程序相關問題,現根據有關規定回復如下:
一、檢察院應當受理申訴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五條:「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之規定,並結合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針對已決民事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受理。
二、檢察院應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之規定,檢察院應在受理後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無論是否立案,均應當通知當事人。立案後,檢察院在三個月審查期內決定是否提起抗訴。結合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的案件檢察院收到材料後應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無論是否立案均應當及時通知你。建議你和檢查院相關負責人溝通,要求其儘快辦理並答覆。
三、檢察院收取材料是否出具收據,屬於檢察機關內部工作流程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各檢察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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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訴時效是多久?民事案件抗訴程序是怎麼規定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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