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在證券市場上披露的信息的真實,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此規定的含義是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1、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不得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組織中從事公務或有關業務的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是指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雜誌等新聞傳播媒介中工作的人員。有關人員是指以各種方式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人員,如證券交易當事人、在各種傳播媒介上發表證券市場評論的人員、證券業務研究、教學人員等。由於人們對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比對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證券市場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市場,所以,他們傳播的信息,會對證券交易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在"收購蘇三山事件"中,湖南省某縣物資局幹部在深圳某證券公司營業部於1993年10月7日、8日分別以9.85元和9.6元的價格買進江蘇省崑山縣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萬股,此後,於10月18日以"北海一投資公司"的名義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郵寄匿名信,陳述所謂"收購蘇三山"的虛假意向。11月2日和5日,此人分別採取郵寄信函、發傳真、打電話等手段,以所謂"北海正大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多次向江蘇崑山縣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區報》編輯部、海南省《特區證券報》編輯部通報所謂"收購蘇三山"的虛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告,致使蘇三山股票價格在11月8日從開盤價8.3元漲至11.4元,嚴重影響了證券交易秩序。由於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採取了有力措施,抑制了蘇三山股票價格的上漲。
2、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有關機構及其人員,是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1)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證券交易所依法提供證券交易信息;辦理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依法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決定臨時停市;依法制訂證券集中競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章、會員的場上經紀人及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業務規則等。所以,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包括證券交易所及其從業人員的言詞陳述和信息發布,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影響極大。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它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可以掌握有關的信息,所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傳播的信息,對於證券交易活動和投資者利益有很大的影響。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證券公司是依法經批准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公司。由於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營業務,所以,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傳播的信息,對於證券交易活動和投資者利益有很大的影響。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為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專業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投資者利益有直接影響。
(5)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依法為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申請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見書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於證券市場有極重要的影響。
(6)證券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證券業協會是證券公司的自律性組織。證券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對證券交易活動會產生影響。
3、各種傳播媒介不得誤導社會公眾。
各種傳播媒介是指傳輸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廣播、電視、報紙、雜誌、電話、傳呼、計算機網絡等等。無論是哪種傳播媒介,在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傳送、播出、刊載真實、客觀的信息,而不得傳播引導社會公眾作出錯誤判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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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哪些人員和機構傳播虛假的證券交易信息[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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