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的證券法律和行政法規,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和所內工作人員負有監管職責。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如果不履行其監管職責,則在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時,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追究證券交易所及其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我國證券法律和行政法規當中關於證券交易所有權對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予以處分的規定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規定,都是為保障證券交易所能夠實現其職能的組織制度方面的重要措施。證券交易所為使其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落實和遵守,必須配備相應的紀律制度和制裁手段。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後,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法規和地方法規建立了內部監管制度。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僅在章程和市場業務規則中作了規定,而且還制定了《會員管理規則》和《交易員管理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由交易所設立紀律執行委員會,專事對會員違紀違規整肅處理的職能。如果會員的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人員違反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交易所的紀律執行委員會可以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停止執行職務和撤銷註冊登記資格的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員管理細則》中規定,交易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所內規定,在履行職務時必須嚴格遵循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則,忠實執行委託指令,不得弄虛作假和人為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擅自為他人買賣證券,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並向他人泄露尚未公開的證券市場信息。交易員違反規定的,可給予從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罰款、暫停執行職務直至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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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行交易的人員違反所內有關交易規則的,應當如何處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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