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監督、指導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湖南省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時,應當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作為檢查考核內容。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進行考核由市(州)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在評定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考核等次時,應當徵求同級律師協會的意見。
第三條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考核具體時間由省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履行職責考核結果應當存入其執業檔案。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組織本所律師開展政治思想、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開展業務學習、專業培訓的情況。
(二)組織本所律師開展律師業務,指導辦理重大、疑難案件,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法學理論和律師實務研究的情況。
(三)組織制定、落實本所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四) 組織檢查、監督本所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的情況。
(五)律師事務所隊伍建設、民主管理、業務發展、基本建設的情況。
(六)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部署或者交辦工作任務的情況。
(七)履行律師事務所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情況。
(八)履行其他工作職責的情況。
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細化考核內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條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對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自我總結,形成書面履職報告,提交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事務所召開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考核等次評定意見,將有關材料和考核等次評定意見上報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
(三)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有關材料和考核等次評定意見後,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意見,連同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一併上報市(州)司法行政機關。
(四)市(州)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律師事務所的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查,並徵求同級律師協會的意見,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評定考核等次並告知考核對象。
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責成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重新審查或者自行調查核實,確定審查結果。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州)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查。市(州)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八條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評定為優秀等次:
(一)本人工作認真負責,能夠全面履行好管理職責的。
(二)本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並在本市(州)處於先進行列的。
(三)本所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取得良好社會影響的。
(四)本所和本所律師未受到投訴或者經調查投訴不實的。
(五)本所和本所律師無違法違紀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
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以市(州)為單位,不得超過考核人數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評定為稱職等次:
(一)本人能夠較好地履行管理職責,未發生管理失職行為的。
(二)本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未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本所和本所律師未受到投訴或者經調查投訴不實的。
(四)本所和本所律師無違法違紀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本人基本能夠履行管理職責,未發生嚴重管理失職行為的。
(二)本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基本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未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本所因違法違紀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但已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四)本所律師因違法違紀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本人玩忽職守,懈怠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本所對當事人的投訴不處理或者拖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本所因違法違紀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本所管理鬆懈,發生律師違法違紀執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律師因執業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本所不按規定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日常管理鬆懈、混亂,造成本所不能正常運轉的。
(六)本人在考核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本所年度檢查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經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給予表彰獎勵。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經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考核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限期整改。對其在履行管理職責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因玩忽職守、懈怠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五年內兩次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屬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機關可以責令考核對象辭職或者按照規定程序免職;屬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可以責令律師事務所按照本所章程規定程序予以罷免。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在推薦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參選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行業或者社會職務,評定律師職稱,評先評優時,應當考察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對當年度或者五年內兩次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不予推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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