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締該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作為擅自發行證券罪的同案犯處理。如果證券公司雖然對發行人提交的有關文件進行了核查,但限於核查手段,未能發現虛假,而被發行人所矇騙,承銷或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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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承銷或代理買賣擅自發行的證券,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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